(2015)浙衢民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与衢州如意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衢州如意商贸有限公司,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如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上街*******号。法定代表人:杨国忠,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东河沿**号。法定代表人:郑明宏,主任。委托代理人:卢礼成,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银平,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衢州如意商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4)衢柯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根据上诉人衢州如意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状提供的地址,通知上诉人衢州如意商贸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95元。上诉人衢州如意商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衢州如意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潘 婷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胡芬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