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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112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村民。被告马某乙,男,回族,村民。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桂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甲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后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两个女孩。后我发现被告脾气暴躁,一贯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的身体经常被被告打的遍体鳞伤,特别使我不能容忍的是,被告追到我打工的单位对我进行辱骂、殴打,蛮横无理,心狠手辣,以前我看在两个孩子的面上一忍再忍,去年我实在忍受不了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下跪求情,最终我看在孩子的面上撤回起诉。综上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故我再次起诉,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长女马某丙(现年15岁),次女马某丁(现年9岁)均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孩子的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18岁为止;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有住房7间(按现在最低房价算房屋价值10万),摩托一辆(3000元)被告马某乙辩称,原告所述的结婚时间、婚生孩子的相关情况及家庭财产情况基本属实,我确实打过原告,这是我的不对。但是我不是经常无辜打她,而是原告自从2014年4月份打工后,心就变了,原告口口声声说是为了家庭,不想我一个人受苦才出去打工,但是自打工后,原告所作所为,被其他人看见后说三道四。2014年7月份我亲眼看到原告给他人发暧昧短信,为此我俩发生矛盾、我打过原告,而后原告起诉与我离婚,经法庭调解和好,后我俩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曾两次离家出走,回家后也不收拾家,后来,原告说她在外面有人,不愿意和我过穷日子等,我听后一气之下打过原告。总之,我与被告之间没有大的矛盾,都是互相猜疑的小事情,我俩的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故原告所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7年3月同居生活,2001年8月16日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9年3月5日生育长女马某丙,2006年12月25日生育次女马某丁。后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马某甲曾于2014年7月23日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2015年3月19日,原、被告又以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马某丙、马某丁均由其抚养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砖木结构的平房7间、摩托车一辆、三组沙发一套、容声冰箱一台、电视柜一组、康佳液晶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共同债务1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公民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等以及原、被告当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虽然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在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故原告马某甲要求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当指出的是,原、被告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一些理解、多一些信任,夫妻感情仍能和好如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一百五十元退还给原告马某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桂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杜 雪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