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商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岛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青岛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322-1号原告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崇华路世纪财富中心C座C2入口701室。法定代表人胡书仟,总经理。被告青岛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7号银座怡景园20号楼3-803室。负责人魏洪超,总经理。被告青岛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南市黄山经济区。法定代表人王锡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青岛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4元,减半收取8152元,由原告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茜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