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亳民一初字第0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唯丽、石红与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三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一初字第00109-1号原告:王唯丽,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石红,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赵中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英博,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三盛,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申瑞杰,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亳民一初字第00109号民事裁定,于同年1月6日冻结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徐州分行323600660018000917181账户存款200万元。由于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原告王唯丽、石红向本院提出对上述银行账户款项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唯丽、石红要求延长冻结存款期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延长冻结徐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徐州分行323600660018000917181账户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人民陪审员  王新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