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9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丘加永、福建省顺川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加永,福建省顺川机械有限公司,王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982-1号申请执行人丘加永,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龙岩成龙机械有限公司销售总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福建省顺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发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8450599-7。法定代表人王增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增祥,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顺川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丘加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顺川机械有限公司、王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顺川机械有限公司、王增祥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押、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顺川机械有限公司、王增祥所有的财产(详见扣押、查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顺川机械有限公司、王增祥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爱 芸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娉(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