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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特字第5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x与张x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x,张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特字第5214号申请人王x,女,1960年3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张x,女,1931年7月3日出生。申请人王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x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2011年4月,被申请人被诊断为脑白质病变、腔隙性脑梗,经多方治疗无好转,病情继续发展致痴呆程度加重、记忆减退,时有幻听等症状。2014年12月,被申请人因小脑出血,平衡功能受损,造成行动困难,现申请宣告张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2014年12月6日,张x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小脑出血、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脑白质病变、脑萎缩、腔隙性脑梗死。2015年1月25日,张x再次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硬膜外血肿、脑疝、急性脑梗死。诉讼中,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对张x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医院于2015年3月27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x临床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受精神疾病影响,意思表示能力完全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据此认定被申请人张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张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步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