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二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学军与公主岭市陶家屯镇人民政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军,公主岭市陶家屯镇人民政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217号原告杨学军,男,1953年11月12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教师。被告公主岭市陶家屯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孟凡庭,系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军与被告公主岭市陶家屯镇人民政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学军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学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负担180元,剩余18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审判员 赵洪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怀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