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侯xx诉马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xx,马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侯xx,男,汉族,应县人。被执行人马xx,女,汉族,陕西人。本院在执行原告侯xx诉被告马x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xx经本院通知,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xx的存款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恒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立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