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429号原告周某,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委托代理人肖赟,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席某某,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振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 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