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执字第0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无锡某公司与交城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交执字第00134-2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被执行人交城县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刘某。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交执字第00134-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交城支行的账号XX的存款46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交城县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交城支行的账号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万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吕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