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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章玉泽与况正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玉泽,况正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初字第888号原告章玉泽。被告况正权。原告章玉泽与被告况正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加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玉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况正权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玉泽诉称:2010年在昆山市花桥镇网吧和南星渎云南过桥米线饭店里油漆装修总价14300元,在2011年5月23日支付4300元,还欠10000元未付。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清欠下人工费10000元。被告况正权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原告是油漆工,被告是做装修的,被告将客户油漆装修给原告做。2011年1月29日,被告出具原告欠条一张,该欠条中载明:今欠到章玉泽油漆人工费6500元,2011年5月23日,被告又出具原告涂料涂装结算单一份,该涂料涂装结算单中载明:根泽装饰公司内部装修涂料涂装共计440平方米,每平方米16元(含材料、人工)合计7040元,另外:景王路500元,百佳惠维修300元,总计7800元。结算人:况正权。被告出具原告凭证后只支付4300元劳务费,现还欠原告劳务费10000元未付。以上事实由欠条、涂料涂装结算单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客户做完油漆活,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劳务费。现被告无故拖欠原告部分劳务费不付是引起纠纷的根源,责任在于被告,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况正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玉泽劳务费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况正权负担,被告况正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玉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王加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肖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