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一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盘锦市粮库与刘俊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市粮库,刘俊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一初字第00439号原告:盘锦市粮库,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朝阳街。法定代表人:李双利,主任。委托代理人:薛建云,辽宁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交,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市粮库诉被告刘俊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放弃对被告刘俊交的诉讼请求,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盘锦市粮库撤回对被告刘俊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0.00元,减半收取168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夏大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