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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四青与确山县普会寺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四青,确山县普会寺乡人民政府,张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确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张四青,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确山县普会寺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张卫民,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张四青不服确山县普会寺乡人民政府建设行政许可一案,张四青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四青以与本案相关的民事诉讼正在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又不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四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四青负担。审判长  刘耀中审判员  袁爱霞审判员  张桂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