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四青与确山县普会寺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四青,确山县普会寺乡人民政府,张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确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张四青,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确山县普会寺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张卫民,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张四青不服确山县普会寺乡人民政府建设行政许可一案,张四青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四青以与本案相关的民事诉讼正在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又不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四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四青负担。审判长 刘耀中审判员 袁爱霞审判员 张桂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