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周某甲,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告金某甲,男,1971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4月2日以原、被告已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林玉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 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