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中执一字第0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军与延安建筑安装公司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陕西省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建设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中执一字第00036--6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生于1979年4月27日,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城关镇五里牌村五一组。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街。法定代表人纪维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占德,陕西益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建设管理处。负责人蔡海成,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建设管理处处长。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陈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5267395.57元及利息、违约金30000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军(丙方:实际施工方)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及第三人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建设管理处(甲方:发包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由甲方直接向丙方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诉讼费及执行费共计6041950.57元(已扣减已付的80万元,不含应由乙方支付的税费)。二、甲方将工程款付给丙方后,甲方将该工程款从欠付乙方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并按原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三、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协议后,乙、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丙方无权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四、若甲方未能履行向丙方支付工程款之义务,则由甲方向丙方承担违约责任。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3737元陈军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鱼晓军审判员 马启明审判员 郭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