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吉县。曾因盗窃罪于198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山东省烟台市警方抓获,于2015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字(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3月2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刘某甲在永吉县北大湖镇向阳村二社集体林地(老郑南沟铜矿尾矿堤东山)非法占用林地耕种农作物(玉米)。经永吉县林业局技术人员现场勘验,被告人刘某甲在2012年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7776.1平方米(核26.66市亩)。2013年,被告人刘某甲继续在永吉县北大湖镇向阳村二社集体林地(老郑南沟铜矿尾矿堤东山)非法占用林地耕种农作物(玉米)。在种植过程中,被永吉县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经永吉县林业局技术人员现场勘验,被告人刘某甲在2013年非法占用林地面积9207.2平方米(核13.81市亩)。经永吉县林业局鉴定,被告人刘某甲在永吉县北大湖镇向阳村二社集体林地(老郑南沟铜矿尾矿堤东山)非法占用林地,由于以农具播种、喷洒农药等方式种植农作物(玉米),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被告人刘某甲经抓获到案。并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惩处。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刘某甲非法占用永吉县北大湖镇向阳村二社集体林地(老郑南沟铜矿尾矿堤东山)26.66市亩耕种农作物(玉米)。2013年,被告人刘某甲继续在该地非法耕种农作物(玉米),占用林地面积13.81市亩。在种植过程中,被永吉县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由于被告人以农具播种、喷洒农药等方式种植农作物(玉米),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被告人刘某甲经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捕经过、在逃人员信息表、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唐某某、李某某、林某某、张某甲、于某某、刘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报告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赵实成人民陪审员 鞠秀春人民陪审员 姚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