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诉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金正明与徐江涛申请保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正明,徐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诉保字第00024号申请人:金正明,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申请人:徐江涛,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申请人于2015年3月14日被被申请人撞伤,该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申请人负全部责任,申请人尚在医院医治,被申请人拒不承担医药费,且被申请人未购买交强险,为保障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徐江涛所有的皖BZ2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文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侯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