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业科技服务部与杜记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农业科技服务部,杜记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102号原告沂源县农业科技服务部,住所地沂源县城胜利西段农业局院内。法定代表人刘玉凤,被告杜记中,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农业科技服务部与被告杜记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沂源县农业科技服务部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沂源县农业科技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县农业科技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90元,由原告沂源县农业科技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丁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何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