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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岳占业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占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临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占业,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临猗县猗氏镇西张岳村第六居民组农民。1993年9月24日因盗窃罪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1996年8月23日因寻衅滋事等流氓行为被运城行政公署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1998年9月19日被解除劳动教养;2010年12月2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2年9月2日被解除强制戒毒。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占业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世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占业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3日19时左右,被告人岳占业乘坐被害人张x驾驶的晋MP19**江铃牌皮卡车外出,车行至临猗县贵戚坊村古县巷附近时,该趁张x下车买烟之际将车开走,并将手机关机无法联系。次日,岳占业将皮卡车以5000元抵押给畅勇,所得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经临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皮卡车价值22261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提请法庭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岳占业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岳占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岳占业乘坐被害人张x驾驶的晋MP19**江铃牌皮卡车,行至临猗县贵戚坊村古县巷附近时,被告人趁张x下车买烟之际将车开走。12月14日被告人岳占业经中间人薛x介绍,以5000元的价格将皮卡车抵押给畅x,所得款项全部挥霍。12月15日被害人张x在县城全泰大酒店对面的一家饭店门口将被盗皮卡车找回。后经临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皮卡车价值22261元。案发后,被告人抵押被盗皮卡车所得5000元未退还。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经过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盗江铃牌皮卡车照片二张。2、协议一份,证明2014年12月14日岳占业将盗窃的皮卡车以6000元的价格抵押给畅x,如到期不能归还,皮卡车由畅勇自由处置。3、售车协议一份,证明被害人张x于2012年5月25日从马xx手中以36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江铃牌皮卡车,车牌号码晋MP19**。4、临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5年1月21日从畅x手中扣押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各一本。领条一份,证明被害人张x于2015年1月30日领到退还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各一本。临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岳占业1993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山西省运城行政公署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证明岳占业1996年8月23日因寻衅滋事等流氓行为被劳教三年;1998年9月19日解除劳动教养。临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证明2010年12月2日岳占业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9月2日解除强戒。临猗县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健康检查表,证明岳占业被收押时身体健康。7、被害人张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12月13日中午12时左右,我去西张岳彩峰发泡网厂见到朋友岳占业,下午我准备回家,岳占业让我把他捎到临猗。下午14时左右我把皮卡车开到临猗县力达纸厂里面修车,岳占业在车上坐了一下午。晚上19时左右我开车到临猗县东环路时,在贵戚坊古县巷口的一家超市买烟,等我回来发现岳占业把车开走了,我就报警了。我的行车本和登记证书都在皮卡车上。皮卡车是我2012年6月在运城金慧停车场买的二手车,价值36800元,没有过户,户名是马佩业。岳占业偷走我车的一两天,当天晚上七八点左右,我在全泰大酒店对面一家大盘鸡店门口发现我的车,我在车跟前等了一会,一个50多岁的男子准备开车,我对他说这是我的车,男子说这是岳占业抵押给他的,我说车是我的,岳占业将我的车偷走了,我已经报案了,你和我去一趟公安局。当时我还用我带的皮卡车遥控把车门锁住了,中年男子说他有事将皮卡车给了我就离开了。证人畅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2月13日22时左右,我朋友薛x给我打电话说:“我朋友有一辆皮卡想抵押5000元,半个月就还钱,不还的话,皮卡车由你处置”,我问薛x:“车总不是偷来的吧”,薛x说:“不是,有登记证书和行车本,绝对不是偷来的”,这样我让薛x第二天把车开来看看,到12月14日11时左右,我和薛x在全泰门口见面,当时岳占业也在,岳占业让我看了登记证和行车本并对我说:“这辆车时我朋友欠我钱抵押在我手,现在我急用钱把车先押你这里,如果我朋友还钱我就带他过来赎车”,我就给了岳占业5000元,岳占业给我写了借款协议,我把皮卡车开走了。12月15日19时左右,我在全泰附近一家大盘鸡吃饭,车停在饭店门口,我吃完饭出来,一个年轻人说车是他的,岳占业从他手骗走的,已经报案了,让我和他去刑警队说情况,我当时有事就将车交给车主就离开了。后来通过打听才知道岳占业确实骗了年轻人,我便找到薛x,薛选把5000元给了我。岳占业抵押给我的车是绿色江陵牌皮卡车,车牌号晋MP19**。9、被告人岳占业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2月中旬一天我在西张岳村发泡网厂见到张x,张x让我和他一起去县城有个事情,我坐他车来到黄豆井纸厂,张x当时在纸厂修铲车,我和张x一直在黄豆井纸厂呆到19时左右,我和张x一同往县城走,在行驶到贵戚坊路口时,张x下车买烟,车没熄火,我趁机开他的车跑了,第二天下午,我把车以5000元抵押给畅x,抵押的5000元我全花光了。我抵押车提供了皮卡车的车辆登记证和车辆行驶证。欠条上写的是6000元,标明以皮卡抵押,畅x给我5000元,1000元是利息。10、临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江铃皮卡车价值22261元。11、户籍证明,证明岳占业,男,1976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4197609070230,汉族,临猗县猗氏镇西张岳村第六居民组农民。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占业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占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岳占业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冯晓荣审 判 员  王谷岩代理审判员  李 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