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业继与张新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业继,张新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业继,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锋,男。上诉人王业继因与被上诉人张新锋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4)惠城法水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要在7日内交清上诉费,但上诉人至今未按规定交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业继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4)惠城法水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旭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