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民一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茌民一初字第1741号原告:伦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伦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学军人民陪审员 胡士彦人民陪审员 马秀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