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邓某某,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被告陈某某,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4月2日由审判员刘谦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邓某某在收到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