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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原告谭劲松与被告郭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劲松,郭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845号原告:谭劲松。被告:郭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劲松与被告郭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劲松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勇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亚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