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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邱法武与管见喜、李培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法武,管见喜,李培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邱法武。被执行人管见喜。被执行人李培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皇民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管见喜、李培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管见喜、李培莲限期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管见喜、李培莲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管见喜、李培莲的银行存款5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执行员  谭夕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