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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终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胜起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胜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终字第00178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胜起,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599号7栋2单元603室。2014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何英敏、冯新祥,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胜起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裕刑初字第00297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胜起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胜起退赔被害人李某1、李某2共计48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33万元。原审被告人王胜起不服,以原判认定数额有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胜起犯诈骗罪的事实有部分不清之处,应继续查证属实后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年裕刑初字第0029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戚风祥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郅 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