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范长平申请执行米向勤、贺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长平,米向勤,贺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237号申请执行人范长平,女,汉族,58岁。被执行人米向勤,女,汉族,56岁。被执行人贺军强,男,汉族,56岁。申请执行人范长平与被执行人米向勤、贺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123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米向勤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胜区管理部的公积金账号。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米向勤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胜区管理部的公积金账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