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宋双凤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张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双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张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1545号原告宋双凤,女,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伊川县吕店乡符村四组。委托代理人李金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晶晶,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张洋。原告宋双凤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张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子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