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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宋双凤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张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双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张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1545号原告宋双凤,女,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伊川县吕店乡符村四组。委托代理人李金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晶晶,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张洋。原告宋双凤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张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子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