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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9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建亭与李文招、吴幼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亭,李文招,吴幼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946-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亭,男,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李文招,男,194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吴幼芳,女,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刘建亭与被执行人李文招、吴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文招、吴幼芳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押、查封被执行人李文招、吴幼芳所有的财产(详见扣押、查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文招、吴幼芳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爱 芸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娉(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