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4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茂鑫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蜀源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茂鑫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宜宾蜀源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474-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茂鑫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小文,经理。被执行人:宜宾蜀源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楷,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翠屏民初字第37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宜宾蜀源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宜宾蜀源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2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孝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