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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万义龙、宋天亮与褚琳、徐聪聪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义龙,宋天亮,褚琳,徐聪聪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496号原告万义龙,男,汉族,住南阳市镇平县侯集镇狄庄村。原告宋天亮,男,汉族,住南阳市镇平县侯集镇宋营村。委托代理人房学国,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褚琳,男,汉族,住唐河县毕店镇毕店村。被告徐聪聪,男,住唐河县王集乡罗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义龙、宋天亮诉被告褚琳、徐聪聪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万义龙、宋天亮于2015年2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后经协商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义龙、宋天亮的撤诉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义龙、宋天亮负担。审判员  叶厚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谢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