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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93号原告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栾城窦妪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文彦,公司负责人。被告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法定代表人:韩三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丽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石利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