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蒲民初字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蒲民初字274号原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建科,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余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私下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董 旗审 判 员 王建业人民陪审员 刘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姚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