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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蒲民初字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蒲民初字274号原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建科,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余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私下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董 旗审 判 员  王建业人民陪审员  刘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姚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