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申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刘振玖与刘振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振玖,刘振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振玖。委托代理人:张红,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振昌。委托代理人:冯海萍,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委托代理人:李洪旭,黑龙江德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振玖因与被申请人刘振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对本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振玖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故申请对本案再审。王淑珍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刘振玖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诉争土地的承包人是刘振昌,不是刘振玖,有1998年4月1日刘振昌与双城市临江乡新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富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证,故刘振昌对诉争土地具有承包经营权,一、二审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妥。关于刘振玖提出因刘振昌拖欠新富村委会提留款及各项摊派费用,故新富村委会在其交齐刘振昌所欠上述费用后,将诉争土地发包给其经营的问题,因刘振玖与新富村委会之间并未对诉争土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刘振玖提供的土地证亦显示刘振昌家庭三口人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的土地,故刘振玖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刘振玖提出一、二审判决遗漏诉讼主体新富村委会,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因本案系刘振玖侵犯刘振昌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与新富村委会无关,故本案不存在遗漏诉讼主体的问题。关于刘振玖提出一审法院采信新富村委会为刘振昌出具的证明,而不采信新富村委会为刘振玖出具的证明的问题,因新富村委会为刘振玖出具的证明与双方持有的诉争土地经营权证书矛盾,故一、二审法院对新富村委会为刘振玖出具的证明不予采信正确。关于刘振玖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因本案系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刘振昌随时可以主张权利,故刘振昌主张权利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刘振玖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刘振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振玖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张玉凤审判员 景学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