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陵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梁山县瑞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史某某、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县瑞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史某某,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陵商初字第14号原告梁山县瑞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902238-6。法定代表人齐丽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清峰,梁山春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史某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尼山镇。被告孔某,女,199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防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山县瑞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史某某、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山县瑞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植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闫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