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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陵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梁山县瑞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史某某、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县瑞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史某某,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陵商初字第14号原告梁山县瑞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902238-6。法定代表人齐丽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清峰,梁山春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史某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尼山镇。被告孔某,女,199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防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山县瑞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史某某、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山县瑞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植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闫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