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一中执字第1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志伟等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一中执字第1151-3号王志伟等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一中刑初字第4417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志伟名下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凤凰路丽园春晓小区×号楼×号、×号房产进行评估。经评估,上述房产共价值163.3万元。2014年8月7日,本院依法委托中都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志伟名下的上述房产。2014年9月29日,本院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无人参与竞拍,第一次拍卖流拍。2014年12月5日,本院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参与竞拍,第二次拍卖流拍。2015年1月9日,本院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三次拍卖,买受人张××以112万元最高价竞得,并已将价款汇入本院案款专用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志伟名下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凤凰路丽园春晓小区×号楼×号、×号二套房屋的查封。二、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凤凰路丽园春晓小区×号楼×号、×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所有。三、买受人张××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芳代理审判员  王丽蕊代理审判员  洪文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殷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