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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吴小文与杭州促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文,杭州促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99号原告吴小文,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被告杭州促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兴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文与被告杭州促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0元,撤诉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吴小文负担。审判员  何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