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执字第006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乙合同纠纷一案扣留、提取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0667-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某乙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乙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乙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乙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乙的工资收入500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