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樊城执字第006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乙合同纠纷一案扣留、提取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0667-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某乙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乙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乙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乙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乙的工资收入500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