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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38号原告赵某。被告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要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刘玉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清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