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38号原告赵某。被告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要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刘玉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清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