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任秀红与被告申杰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秀红,申杰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641号原告:任秀红,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太钢,山西省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杰林,男,4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秀红与被告申杰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精代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秀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秀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秀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