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乍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庄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乍民初字第72号原告:庄某。委托代理人:谢洪娣,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某。委托代理人:张宠根,浙江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 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史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