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龚君宝,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又名张明渊),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 山 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郜顺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