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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龚君宝,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又名张明渊),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 山 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郜顺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