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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韶翁法执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悄增等二人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莲,张悄增,谢四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韶翁法执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陈红莲,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申请执行人张悄增,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被申请执行人谢四珍,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申请人陈红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韶翁法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欠款及诉讼费共2378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悄增、谢四珍夫妻在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信息,已被我院冻结,现因按有关法律需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张悄增、谢四珍在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中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梁 继审判员 丘建强审判员 林倚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国章(2013)韶翁法执字第79-5号执行裁定书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