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赵秀胜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156号原告赵秀胜。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与华兴道交口创智大厦23层。负责人杨庆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胜与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秀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赵秀胜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尹作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韩 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