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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寿权、湖南华耀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寿权,湖南华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1079号原告刘寿权,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犀,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湖南华耀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89393-1。法定代表人王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璜,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申请执行,进行执行和解,代为执行标的额款项或物品;全权代表南华耀置业有限公司参加非诉法律事务处理;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邓鹏飞,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原告刘寿权与被告湖南华耀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寿权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寿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寿权负担。审判长 陈 冈审判员 黄显彬审判员 高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江义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