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赵艳娟与刘堂华、哈尔滨市太平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育英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娟,刘堂华,哈尔滨市太平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育英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289号原告赵艳娟,1968年9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刘堂华,1971年6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市太平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育英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延平二道街2号。负责人田雨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娟诉被告刘堂华、哈尔滨市太平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育英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艳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赵艳娟已预付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艳娟负担。审判员 刘来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乔少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