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行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香成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香成,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法行初字第00094号原告赵香成,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杜文国,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丽诗,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行政中心北楼4楼,组织机构代码55200524-8。法定代表人杨岸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阳群凤,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钢城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5296-5。法定代表人朱建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熊素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关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香成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赵香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香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香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香成负担。审 判 长 李昌斌代理审判员 胡 梦人民陪审员 高雪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朝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