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赵广月与郑德存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月,郑德存,郭大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505号原告赵广月,男,1958年1月4日出生。被告郑德存,男,45岁,暂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五侯村。被告郭大为,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月与被告郑德存、郭大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广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广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广月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林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