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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赵广月与郑德存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月,郑德存,郭大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505号原告赵广月,男,1958年1月4日出生。被告郑德存,男,45岁,暂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五侯村。被告郭大为,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月与被告郑德存、郭大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广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广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广月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林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