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史春荣与吕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史春荣。被执行人吕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39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吕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吕峰在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4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秦淑刚的工资收入中扣留人民币1000元,至扣足人民币11822元(含执行费75元)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合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