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杜彦林与宁夏嘉宁兴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彦林,宁夏嘉宁兴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杜彦林,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宁夏嘉宁兴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高彩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闵星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彦林与被告宁夏嘉宁兴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彦林自愿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彦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彦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龙文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