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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90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东北街,身份证号码22072419811101XXXX。委托代理人谷一鹤,男,长春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3月1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小九号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0031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王轶男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代理审判员  曹 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