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90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东北街,身份证号码22072419811101XXXX。委托代理人谷一鹤,男,长春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3月1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小九号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0031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王轶男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代理审判员 曹 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